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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裝修技術培訓班
113年度職業訓練委託案()
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招訓簡章
結訓合格,輔導就業
訓練單位:臺中市私立東大機電短期補習班
 
                                                                                                                                 
核准1121127-1-8
水電裝修技術培訓班 / 300小時 / 招訓人數30
課程
內容
  1. 職業安全衛生/ 2 hr
  2. 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 2 hr
  3. 環境保護/ 2 hr
  4. 節能減碳/ 2 hr
  5. 性別平等/ 3 hr
  6. 就業市場趨勢分析/ 2 hr
  7. 求職技巧/ 2 hr
  8. 履歷撰寫/ 2 hr
  1. 室內配線/ 28 hr
  2. 自來水管配管/ 24 hr
  3. 工具介紹及施工安全/ 2 hr
  4. 資訊及通訊科技/ 4 hr
  5. 室內配線實務/ 48 hr
  6. 自來水管配管實務/ 30 hr
  7. 術科實習/ 147 hr
招訓
對象
  • 年滿15歲(含)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並不得招收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自營作業者或在職者參訓。
 (報名參訓須以結訓後直接就業為目標,無就業意願或有升學計畫者請勿報名。)
訓練
日期
113624 ~113829
就業
方向
百貨公司、醫院等工務,水電技師/師傅,施工現場主管,維修技師,工程監督,自行創業
上課
時間
至週四、週日:早上10001200,下午13001800,每日共7小時
報名
日期

方式
即日起至113年6月12日下午5:00截止,可至台灣就業通(https://www.taiwanjobs.gov.tw/Internet/Index/index.aspx)採網路報名或採現場報名,並檢附以下報名文件,最遲請於甄試日提出。
  • 填寫報名表一份,並繳交一吋照片1張(背面書寫姓名)。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驗畢不退還)。
  • 繳交簽名切結之「「報名參訓切結書」」。
  •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應檢附推介單(依就業保險法第19條規定,非自願離職失業者應於報名截止前,經公立就服機構完成推介後,持推介單向訓練單位報名)
訓練
費用
  • 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特定對象之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經公立就業中心()認定之二度就業婦女、更生受保護人、長期失業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符合移民法第16條第3項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符合移民法第16條第4項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新住民(1.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2.前項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犯罪被害之失業者與犯罪被害人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天然災害受災之失業者、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勞工符合內政部兒童局所訂「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補助計畫」之自立少年資格、家暴或性侵害被害人失業者、
訓練
費用
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者、高齡之失業者、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之失業者,政府補助訓練經費100%,全額免費。
  • 一般國民失業者:政府補助80%,個人僅需自負20%訓練費用7,378
甄試
日期
與方式
本班113年6月17日辦理甄試,經甄試合格後,以Line方式通知錄訓,甄試範圍:採筆試(50%)(113年自來水管配管及室內配線丙級學科試題選擇題)及口試面談(50%)。
錄訓
標準
依筆試、口試成績總成績高低依序錄訓。如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總成績及筆試成績皆同分者,以口試評量項目配分最高之得分較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或口試者,不予錄訓。
錄取名單將於甄試次日公告於東大網站及勞工局官網-勞工服務-就/創業與訓練-職業訓練-錄取訓練名單公告。(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1303561/Nodelist
結業
證明
學員完成全期訓練,並經測驗合格者發給結訓證書,並輔導就業。
注意
事項
  • 依據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第10條規定,甄試成績不公告,對於甄試成績有異議者,得於錄取名單公告3日內以書面方式製訓練單位申請成績複查,逾期不受理,且複查以1次為限,應試者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提供各細項分數、複印答案卷()或評審表,亦不得要求告知試題命製人員及監評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複查內容僅重新核算成績加總是否有誤。
  • 失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1.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2. 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
    3. 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4.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5. 前項不得報名之參訓紀錄,以參加發展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計畫為限。
  • 已參加職前或在職訓練計畫之學員,訓練期間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參加本署及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業訓練計畫,如經查獲,應撤銷後者參訓資格。
  • 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定特定對象、新住民、性侵害被害人及高齡者身分之應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逾時或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
  • 已報名繳費學員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用,未於開訓前申請者,已繳交之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班外,一律不予退還。
  • 費用包含教材書籍、講義等,無須再繳任何費用,訓練期間並享有勞工保險(職訓保)。
  • 訓練單位得依招訓情形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辦理訓練期程延後,如遇有延後開班情形者,將另Line方式通知報名民眾。
  • 職訓生活津貼補助對象: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者:應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需於報名時提示「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方可申領。受訓期間,由勞工保險局每月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補助六個月,如中途離訓或退訓者,由訓練單位通知勞工保險局停止發放。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請領職訓生活津貼。
2.特定對象之失業者(適用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原住民、中高齡者(年滿45歲至65) 、獨力負擔家計者、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更生受保護人、長期失業者、
新住民、家庭暴力及性侵被害人失業者、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高齡者(65
 以上)及經公立就業中心認定之二度就業婦女,請於報名時主動告知身分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俾於錄訓後由訓練單位彙整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提出申請。
  非自願離職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等詳細申請辦法及資格,請洽各公立就業中心(市府就業服務台,請先電洽預約:04-22289111分機35650、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1樓。 (為避免影響個人報名期程,請以報名截止前2週預約為佳。)
注意
事項
補助限制: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不得領取。但前項人員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得申領職訓生活津貼。(適用就業服務法所列失業者)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適用就業保險法所列非自願失業者)
*若同時具有非自願性離職(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申請身分者,應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適用就業服務法所列失業者)
*符合申請條件者,2年內合併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6個月為限;申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最長以1年為限。(適用就業服務法所列失業者)
*領取津貼者有不實領取或經原發給津貼單位撤銷、廢止、終止津貼給付時,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且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適用就業服務法所列失業者)
*申領期間,若經查證發現有工作事實或參加勞工保險者,依規定請學員辦理退訓並停止發放本津貼。
報名
上課
地點
臺中市私立東大機電短期補習班 
地址:台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680)
(04-24633988
       
 
版本:1111212
 
  (課程查詢請連結至台灣就業通
www.taiwanjobs.gov.tw)
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經費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廣告
 
2024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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